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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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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商時報社論「令人憂心不已的營業秘密案件與判決」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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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商時報社論「令人憂心不已的營業秘密案件與判決」涉及本院處置問題之意見,本院提出澄清如下:

一、社論關於美光公司訴聯電公司營業秘密案雖謂「本案移往第二審,後續審理都無法公開,因為二審法官一開始審理本案時尚未進入狀況,公開審理容易出錯,既然第一審全都不公開,二審循例不公開審理」等語。惟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均明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本案訴訟內容涉及兩家公司營業秘密事項,經兩造聲請對對方訴訟關係人核發秘密保持令,同時聲請不公開審理,並限制訴訟文書之公開及閱覽,本院審酌本案內容確實涉及當事人未曾公開之營業秘密事項,故准許當事人所請,採不公開審理,並對嗣後文書採取限制公開方式辦理。本案既然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自宜尊重當事人保守秘密之規劃與目的,本院權衡公眾資訊接近權以及當事人之維護產業競爭力之權益後,認為除與秘密不相關部分得以適度公開外,仍應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當事人營業秘密權益。

二、社論關於大立光公司另謂「累積大約發明專利185件、新型專利26件,本院第二審判決揭露大立光公司所投入研發成本為5億1.032萬1,123元,換得二個新型專利,平均一個新型專利研發成本2.5億元,但是技術含金量很低的新型專利一個都須2.5億元研發,那技術含金量更高的185個發明專利,研發費用豈不是要耗資5、6百億元?」等語,惟本案當事人所提出之研發費用資料僅為其研發成本總額之部分,用以證明其耗費之精神物力比例,而此部分詳細項目因涉及當事人營業秘密,無法對外公開,在可公開之資訊有所不足情況下,不宜僅以部分研發費用或涉案專利究屬新型專利抑或發明專利推算當事人研發經費之合理性。

三、營業秘密之保護涉及我國產業經濟命脈,各國對於境內營業秘密之保護均不遺餘力,本院依法審理並處理後續相關資訊公開事宜,並無違反當事人意願,且當事人於協商和解亦選擇不予公開和解內容,益證當事人就涉及營業秘密事項亦採嚴謹保護態度。至於保護營業秘密制度是否允當,乃屬國家政策事項,非本院得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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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3-08
  • 更新日期:110-03-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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