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單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1.拾得人於111年5月25日(星期三)在本院第三法庭,拾得現金若干元。
2.拾得人於112年5月9日(星期二)在本院第三法庭,拾得灰黑色水壺1個。
3.拾得人於112年5月18日(星期四)在本院第三法庭報到台,拾得黑蓋透明瓶身水瓶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