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單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1.拾得人於111年3月3日(星期四)下午在本院東側3樓盥洗室,拾得項鍊1個。
2.拾得人於112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在本院東側3樓走道,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