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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轄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範圍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審判事務,其管轄範圍如下:
- 智慧民事事件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 智慧刑事案件
因刑法第253條、第254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至第74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除外。
- 智慧行政事件
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 商業訴訟事件
1.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2.因下列事件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1)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詐欺、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不實、違法公開收購、操縱市場、短線交易、內線交易、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違法貸款或提供擔保。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2)期貨交易法之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期貨交易詐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5)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5.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6.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 商業非訟事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 指定管轄案件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 為何司法院指定某些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民、刑事、行政訴訟及商業事件,採列舉方式。
但為因應將來新興的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使之能納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於同法第3條第4款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授權司法院得視需要,以指定方式將特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劃歸該法院管轄,以資彈性運用。
司法院於112年8月29日,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修正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同年8月30日生效。另於111年5月17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訂定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