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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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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人/被傳喚人於「應到時間」之前,即已抵達法院,可使用開庭通知書或傳票右上方的二維條碼(QR CODE)、身分證的條碼,於自動電子報到機,使用掃描器掃描條碼,完成報到手續。此開庭通知或傳票上的二維條碼(QR CODE),於本案審結之前,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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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得於「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平台「數位QR Code」區塊下載或列印以「律師證書字號」產出之二維條碼(QR Code)進行掃描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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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情形,會請受通知人/被傳喚人至法警室,由專人輔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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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人/被傳喚人不能以自動電子報到機完成報到(如未帶開庭通知書或傳票、法院並未維護身分證字號等),可至輔助報到處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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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人或被傳喚人於「應到時間」之後:
⑴一般期日:雖已超過開庭通知書或傳票上之「應到時間」,如實際上尚未開庭或已開庭而未結束者,仍可至自動電子報到區辦理報到;如庭期已結束(閉庭),則到輔助電子報到區由專人處理。
⑵調解期日:如已超過調解通知書之「應到時間(調解時間)」一律至輔助電子報到區由專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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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自動報到、輔助報到或人工報到,完成報到後,仍應至指定之法庭/準備庭/調解室(即「應到處所」),待點呼後入庭,始發生訴訟法上到場/到庭之效力。(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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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日多數庭期:同一期日上午或下午於同一法院有多數庭期,如以身分證條碼或律師數位QR Code,於同一報到處電子報到者,報到效力可及於該日上午或下午之全部庭期。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