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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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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演講「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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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3年7月5日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演講「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廖局長首先提及近年我國發明專利總申請量大致持平,但外國人申請案逐漸增加;我國每百萬居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EPO(歐洲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案量分別占全球第2、19名,但以智財使用費收支比來衡量卻遠落後於其他主要國家,可見我國專利技術創新程度仍待加強。智慧局雖自108年起推動兩造對審制相關修法,然近年來發明專利初、再審案量居高不下,外界擔心施行對審制後局內人力缺口影響案件審結期間,加上舉發申請案件漸減,申請聽證以免除訴願程序案件亦不多,似無採取對審制的強烈需求,故現階段改以優化專利商標聽證作業、友善協力審查溝通制度等措施,希望建構專業、效率及便捷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廖局長接著說明近來值得注意的國際案例:在著作權部分,線上遊戲《要塞英雄》(Fortnite)舞蹈著作侵權案(Kyle Hnagami v. Epic Games Inc.),聯邦上訴法院認為舞蹈可受著作權保護,且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不應僅著重個別舞步的靜態姿勢,而應比較兩舞步間之「身體位置與外觀、動作、空間使用、時間與頓點、主題、對比和重複」等動態因素。在Tangle, Inc v. Aritzia, Inc 案,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認為原告之管狀雕塑雖可被調整成任何形狀,但此乃一種特定「風格」,係屬「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原告必須具體主張被告哪一件特定作品侵犯了哪一件著作。Sedlik v. Kat Von Drachenberg 案,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依陪審團討論結果,認為被告於顧客手臂上繪製的刺青圖相較於原告之攝影著作,給予一般觀察者的「整體觀念與感覺」不相似,且審酌被告未收費,社群貼文並未提及任何行銷資訊等,認定屬於合理使用,故未構成侵權。

商標案例部分:4環格柵侵害奧迪商標權案,歐盟最高法院認為汽車散熱器格柵上設有用來固定奧迪商標部分,且其形狀與商標相同或近似,構成奧迪商標權之侵害。另就樂高人偶商標有效性,EUIPO審議會與歐盟普通法院均認為,樂高人偶不僅以相扣於其他積木之凸點為重要特徵,其頭、軀幹等均為裝飾性及想像性特徵,並非僅為功能性商標,乃駁回評定之申請。

  專利案例部分:歐盟補充保護證書(SPC)規定在保護期間,如以出口到歐盟境外國家為目的而製造受保護之產品或含有該產品的醫藥品,並不構成侵權(即製造免責)。但近來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與荷蘭海牙地方法院見解分歧,以致是否依專利權人聲請核發禁制令,以禁止他人製造生物相似性藥品,出現不同的裁決結果。在SES-imagotag SA v. Hanshow Technology Co. Ltd.案,UPC(單一專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參酌申請歷史檔案而為請求項解釋,此為荷蘭判例法常見,但德國、EPO鮮採的解釋方式,往後UPC如何建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原則,值得後續觀察。另就申請日後公開的實驗數據可否佐證具有進步性,日本法院在「抗ErbB2抗體治療劑量」案,指出專利權人依優先權日後15年補充實驗數據所主張的發明效果無需參考。但歐洲專利局在G 2/21案,則認為申請日後提出佐證技術功效之證據,只要概念上為申請案最寬廣技術功效所包含,且該證據所顯現技術功效為申請標的所達成,即可接受其聲稱的技術功效,並將之納入進步性考量。

  透過廖局長對於近來智慧財產局相關措施,以及國際上智慧財產案例的詳細說明與彙整,與會者充分瞭解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最新趨勢及發展,深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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