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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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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沈宗倫教授演講「專利申請權歸屬之認定與相關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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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3)年11月15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主講「專利申請權歸屬之認定與相關法律爭議」,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教授首先說明專利權授予與專利權價值,強調專利法所鼓勵之創新,反應在發明品質與內容揭露二個面向:在發明品質部分,專利法鼓勵創新之標的必須為超越先前技術貢獻範圍之發明,否則難以抵消法定排他權授予可能導致之社會成本,此為新穎性、進步性等本質要件正當性所在。在內容揭露部分,專利法設有特別要件以貫徹發明相關資訊之明確與充分揭露,作為專利權授予之條件。

       專利權授予之目的,乃是令專利權人依法得以充分支配相關發明之專利權價值。非法專利申請可能阻斷合法專利申請之可能性,如其取得專利權,即非法取代合法專利申請權人原期待可支配專利權價值之地位。非法專利申請之救濟,一方面要排除非法專利申請現有狀態對於合法申請之障礙,另一方面要回復合法專利申請之地位。我國對非法專利申請相關救濟方式有專利申請優惠期、專利權舉發、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及民事排除侵害請求權等,沈教授逐一剖析其優缺點,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說明。

       沈教授另介紹美國專利法關於非法專利申請之救濟法制,在2011年美國專利法修正前,合法專利申請權人得針對他人未經同意本於同一發明或實質上同一發明,業已申請之申請案或已授予之專利權,於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上訴與干涉委員會」(BPAI)提起救濟。另於非法專利申請及合法專利申請均獲准專利權之情形,由合法專利申請下之專利權人,於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當時美國專利法特別明定「非法專利申請」為權利喪失事由,於專利侵權訴訟中常被引為專利權無效之抗辯事由。2011年美國專利法修正後,仍承襲行政與司法雙軌制,但在行政救濟方面改為「專利引衍」(patent derivation)法制,即採用當事人對審機制,在一定限度內模擬民事訴訟之當事人程序,最終由「專利審理與上訴委員會」(PTAB)依據雙方當事人攻防之結果,作成非法專利申請爭議之解決。

       最後,沈教授指出非法專利申請救濟法制之實體目標,一方面要藉由非法專利申請爭議解決以解消非法專利申請狀態之持續,我國專利法舉發規定限於已授予專利權之情形,不及於非法專利申請狀態者,尚有不足;另一方面要令爭議解決之結果確保合法專利申請權人對於合法專利申請權之自主支配狀態。在程序目標上,為增進爭議解決之效率,減低行政機關審理上不必要之成本,於行政救濟法制中融入當事人對審模式乃大勢所趨,沈教授建議不宜僅委諸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以謀求解決,行政救濟法制本質上具有其解決爭議之特色與優勢,透過舉發程序之救濟似仍應保留並予以精進;縱使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為避免以傳統訴訟標的為請求,建議於專利法中增訂法定訴訟類型與特別救濟規定,方能充分達成非法專利申請之救濟目的。

       透過沈教授深入分析,及其對我國非法專利申請救濟法制之檢討與建議,與會法官及同仁均感獲益良多,本次專題演講在沈教授及與會者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113-11-20
  • 更新日期:113-11-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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