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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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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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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5日


要旨:

以新聞紙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並得散布該著作,此為關於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規定。所謂所接觸之著作,係指報導過程中,感官所得知覺存在之著作。而時事報導者,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報導,其對象不問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及體育等,其為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查系爭報導之採訪過程,為上訴人之記者自警察局知悉有自殺新聞後,即隨檢調人員前往殯儀館,並詢問死者家屬對自殺事件之看法與後續殯葬之處理,所為之時事報導,上訴人於本件自殺事件在報導過程中,其在現場以感官所得知覺存在者,係殯儀館所在場景,系爭照片並非擺設於殯儀館處之遺照,顯無法以感官知覺接觸系爭照片。準此,足認系爭照片非報導所接觸之著作,不符(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於報導得利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要件。


相關法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49條

關鍵詞:合理使用、接觸之著作、時事報導、照片著作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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