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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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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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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裁判日期:100年12月13日


要旨:

抄襲有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接觸為確定故意抄襲之主觀要件,而實質相似為客觀要件。判斷實質相似應審究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等因素:所謂量之相似,係指抄襲部分所佔比例為何,其與著作之性質有關,故寫實或事實作品比科幻、虛構或創作性之作品,通常有較多之相似分量,雷同可能性較高。所謂質之相似,係指抄襲部分是否為重要成分,倘屬重要部分,即構成實質之近似,不因使用著作者有添加部分不重要或不相關之內容,則可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準此,抄襲部分為他人著作之重要部分,縱使僅佔著作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之相似。比對系爭美術著作與豐月堂之廣告圖樣結果可知,就量之相似而言,兩者在量上已達相當比例相同或相似程度。就質之相似以觀,兩者主要部分均有頭綁毛巾著和服之母親背著幼兒,僅衣服花色與其點狀,有少許差異,是系爭美術著作就造型、意境及構圖等表達方式,均與豐月堂廣告「五木子守餅」圖樣之主要重要部分相同,兩者構成質之相似。職是,系爭美術著作與豐月堂廣告圖樣構成實質相似。


相關法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4條

關鍵詞:實質相似性、質之相似、量之相似、抄襲、美術著作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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