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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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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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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30日


要旨:

按所謂「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謂「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提之蒐證影片及照片,僅得證明被告公司所經營之「雅歌花園自助KTV」內有上開歌曲之事實,然仍須有人將上開歌曲予以「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始構成侵害。縱原告蒐證人員有在上開KTV內播放並演唱附表所示歌曲,然此乃基於蒐證目的而點播,該蒐證人員所為之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行為已事先得到原告同意或授權,尚難認侵害原告公開演出權或公開上映權。又上開歌曲與雅歌花園自助KTV點播系統內歌曲數量相較比例甚微,其縱使置於點播系統中處於供人點播之狀態,亦無法證明確實有人點播後演唱,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原告蒐證人員以外之人於何時確有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之行為,其主張被告公司以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即無足取。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8款、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

關鍵詞:公開演出、公開上映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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