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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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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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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8日


要旨:

一、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第7條定有明文。故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即以獨立之編輯著作保護之。至於其編輯選擇之客體,不論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對於編輯著作之保護不受影響,編輯著作所保護者,係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之創作行為。故依據編輯者個人之知識、經驗,將既存散見於各處之資料予以整理、分類、歸納為一份完整之資料,其選擇、編排已含有個人之創意、智慧之表達,即具一定之創作性,且該創作性應就著作整體為判斷,不得將著作割裂為數個零散的部分分別論斷。

二、按編輯著作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惟編輯著作所保護者,為其創作方法,而非著作類別,編輯著作之類別及所受之保護,應與其所編輯之著作類別相同。

三、按公開口述,係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故口述者係向公眾直接、完整傳達著作之內容,未加以其他之演繹及創作,始足當之。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7條、第3條第1項第6款

關鍵詞:編輯著作、公開口述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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