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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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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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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30日

要旨:按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所謂「公開發表權」,指著作人有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內容之權利;所謂「姓名表示權」,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所謂「同一性保持權」,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本件縱認上訴人享有系爭封面之著作人格權,惟系爭封面已因影片之發行及刊載在上訴人之網站上而公開,並非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被上訴人行為自無侵害公開發表權之可能。其次,被上訴人單純重製上訴人網站中含有系爭封面之網頁作為寄予上訴人律師函之附件,未見有何侵害姓名表示權或改變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情事,亦不構成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是依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16、17、85條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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