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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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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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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裁判日期:98年6月29日


要旨:

除有特別之限定情形外,不同編號之請求項具有個別獨立之權利範圍,此即「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差異化原則」(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是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除須判斷該請求項所使用之文字外,並應留意該請求項所無而於其他請求項所使用之文字。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為依附於第1項獨立項之附屬項,除包含第1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進一步限縮界定:「該行程定位管(15)係可設有若干不等長度之行程導槽(152)」。則基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差異化原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4項有所差異,第4項業已明定「若干不等長度之行程導槽(152)」,為複數個不等長度之行程導槽,則第1 項必包含單一行程導槽之實施態樣。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08 條

關鍵詞:請求項差異化原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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