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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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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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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裁判日期:98年10月5日


要旨:

關於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賦予專利權人有權選擇計算損害之方法。有鑒於專利權損害之計算甚為困難,而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權時,通常會收取權利金,於侵害專利權事件,因專利權人與侵權人間並無授權契約關係之存在,則專利權人授權實施所收取之權利金,應可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參考。如德國法有採用「類推授權實施說」者,以類推授權實施之方式決定其損害額;美國立法例有「合理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美國專利法第284 條,35 U.S.C. §284),如該業界未存有標準權利金,亦無專利權人先前大量授權所訂定之「已確立之權利金」(eatablished royalty ),專利權人得以「假設性協議」(hypothetical negotiation)之權利金計算(「假設協商法」,hypothetical willing-licensor willing-licensee approach),以Georgia-Pacific Corp. v. U.S. Plywood Corp., 318 F.Supp. 1116 (S.D.N.Y.1970.) 為最常引用之判決見解);日本立法例亦規定專利權人得請求該專利之實施所得金額,作為所受損害之賠償(特許法第102條第3項)。另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7條第2項規定:「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亦同此見解。準此,原告請求依系爭4 專利之合理權利金計算其損害,即屬有據。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8條、第85條第1項、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7條第2項

關鍵詞:損害賠償、權利金、計算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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