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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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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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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5號

裁判日期:100年8月25日


要旨:

按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4條」定有明文。因新型專利權僅為形式審查,並未經實體審查,故為防範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影響第三人對技術之利用及開發,是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有客觀之判斷資料,即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核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並非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職是,原告雖於本件起訴前,未向被告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然其可證明被告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時,自得對其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請求權。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3條、第104條

關鍵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形式審查、損害賠償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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