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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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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民專上字第4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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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民專上字第48號

裁判日期:100年6月9日


要旨: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87條考量方法專利之舉證困難,就舉證責任分配為民事訴訟法之特殊規定,於第1項明定於一定要件下,得推定侵權而將舉證責任轉換予被告,唯有在適用第87條第1項之推定後,被告始有提出反證之責,或提出文書或勘驗物之義務。準此,於權利人主張被告侵害系爭方法專利部分,須於符合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始有推定之適用,而生舉證責任倒置之結果,否則仍須由主張責任原因成立之權利人就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系爭方法專利權,負舉證之責任。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2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

關鍵詞:舉證責任、推定、方法專利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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