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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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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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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14日


要旨:

一、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涉及專利權範圍之界定,係屬法律適用之問題,倘若兩造對之有所爭執時,法院應依職權認定。而比對解釋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產品,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有關均等論之適用,涉及申請專利範圍字義之擴張,依辯論主義,應由專利權人為適用均等論之主張;至禁反言原則係屬妨礙專利權人請求之事由,本於辯論主義,即應由行為人為禁反言之主張,並以相關之申請歷史檔案為判斷依據。

二、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限於專利權人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係與可專利性有關,並減縮其申請專利範圍者。所謂與可專利性有關,包含為克服先前技術,以及其他與核准專利有關之其他要件(如可據以實施、書面揭露等),其認定係依專利權人當時就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所說明之理由,具體判斷是否與可專利性相關;如其理由說明不明確者,推認其與可專利性相關,惟專利權人證明其與可專利性無關者,即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另專利權人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雖與可專利性有關,倘未減縮申請專利範圍,仍無禁反言原則之適用。此外,禁反言之阻卻範圍僅以專利權人限定或排除之部分為限,並非對於該項技術特徵未經限定或排除之部分均不得再主張均等論之適用,以求周延保護專利權之均等範圍,避免不合理地判定專利權人放棄之範圍,惟就此經修正但未被排除之均等範圍的有利事實(如於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當時無法預見之均等範圍《如新興技術》;所為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之理由與均等範圍之關連性甚低;無法合理期待專利權人當時即記載該均等範圍等),應由專利權人負舉證之責。

三、學理上就禁反言原則之探討,固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禁反言」與「均等論適用之禁反言」之分,前者認為兼顧當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考量,禁反言原則非僅屬抗辯,亦為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法院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亦須審究申請歷史檔案,不許專利權人於專利侵權訴訟中重行主張其已放棄之部分。後者則認為禁反言原則源自誠信原則,係限縮專利權人所主張之均等範圍,且就技術特徵予以減縮,並非以申請歷史檔案重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進而減縮專利權之文義範圍,是以於不構成文義侵害而進行均等論之判斷時,始進一步基於行為人之主張判斷適用禁反言原則與否;至於判斷方式,有於認定系爭產品適用均等論時,再判斷禁反言原則之適用,亦有於被控侵權物顯然適用禁反言原則時,直接認定系爭產品未落入均等範圍。本院於本件民事訴訟係採後者之見解,並先判斷系爭產品是否有部分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且適用均等論之後,再為禁反言原則之判斷。


相關法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關鍵詞:禁反言、可專利性、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禁反言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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