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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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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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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0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5日


要旨: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其內部證據係包括請求項之文字、發明(或新型)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之檔案資料,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例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此外,90年10月24日修正前專利法第28條規定:「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有再發明時,得申請追加專利。但其期間至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時為止。前項之再發明,係指利用原發明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明。」,按追加制度係針對原發明案有追加改良發明案或擴大發明時予以保護之制度,利用追加專利制度,俾以達到對改良技術的保護,惟追加專利之專利權期間係與母案相同,亦即至原發明案之專利期滿為止,故而不須再繳納專利年費,而追加案與母案之主要技術內容既相同,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內部證據自亦包括母案之相關文件檔案。


相關法條: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28條

關鍵詞:追加專利、內部證據、申請專利範圍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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