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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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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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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裁判日期:102年3月27日


要旨:

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而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修正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第26條第3項、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專利說明書最重要之部分為申請專利範圍或稱請求項。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主要依據,其為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之依據。因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為準,請求項中之記載應符合明確性、簡潔性及為說明與圖式所支持。申言之,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充分揭露原則之目的有二:

1.公益目的:國家為鼓勵技術之發明及創作,以促進產業之發展,故賦予專利權具有之排他性,為避免重複發明、減免專利侵害之發生及證明權利取得,專利權所有人就專利申請所示之內容,藉由充分揭露之規定,使專利權人之創新及產業上利用性之技術能完整揭露於社會大眾。反之,倘申請專利範圍未充分揭露,而有所保留,致該發明或創作之技術未公開,將無法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自無授予專利權之必要性。因專利權人對其所有之專利,擁有獨佔之實施權與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之權利,故專利權之保護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兼顧之。

2.私益目的:專利權之範圍,係指專利權人根據其所取得之專利,所能受到法律保護之範圍。故專利權人遭受侵害時所能主張之保護範疇,其端賴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領域而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創作之說明及圖式。準此,申請專利範圍充分揭露專利之發明或創作,就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故申請人應將請求保護之發明的技術特徵,具體明確記載於請求項。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56條第3項、第26條第3項、第4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

關鍵詞:充分揭露原則、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獨立項、技術特徵、專利說明書、可專利性、明確性、簡潔性、排他性、產業上利用性、授予專利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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