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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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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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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  [links English]

裁判日期:103年12月18日


要旨:

平面著作之內容,依按圖施工之方法,並循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將著作之概念製成立體物,倘其外觀與工程圖相同者,此為單純之著作內容再現,其屬重製行為性質;反之,外觀與工程圖不同者,則為實施,並非著作權法規範之範圍,蓋著作權法對圖形著作,並未保護所謂之實施權(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依被上訴人○○公司之指示繪製系爭辦公室施工圖著作(下稱系爭著作),並負責現場監工,被上訴人○○公司按系爭著作施作系爭工程,系爭工程外觀與系爭著作有異,其為實施行為,著作權法對圖形著作並未保護實施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關鍵詞:重製行為、實施行為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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