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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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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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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30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第4項規定,是否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應審酌著作利用之目的、方法及社會使用慣例等因素綜合判斷。……惟按商標之功能係作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申請商標註冊之目的,在取得商標之排他使用權,而非在彰顯該商標圖樣係由何人創作,一般商標之使用慣例,均無標示商標圖樣之創作人,商標註冊之相關規定或申請文件,亦無必須記載商標圖樣創作人之欄位,一般公眾亦不致誤認商標權人即為商標圖樣之創作人,故原告主張被告甲將系爭美術著作申請商標註冊,未於申請註冊文件載明原告之姓名,將使公眾誤認被告甲為商標圖樣之著作人,侵害原告之著作人格權,尚非可採。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第4項

關鍵詞:著作人格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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