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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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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1號(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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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1號

裁判日期:97年12月18日


要旨:

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此觀(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該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自明。因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本款之攝影著作,應認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此分別拍攝、橫置攝影及中置反光光影皆為獨特原創想法,是由此3張照片可知著作人即告訴人所僱用之○○○所欲表現之本意,並非單純對實物拍攝而得之照片,應認具原創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相關法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關鍵詞:攝影著作、原創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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