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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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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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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14日


要旨: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依通常情形,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此為上訴人可得預期之利益,自得以上訴人可得預期取得之權利金,計算上訴人之實際損害數額,並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所稱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故無(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

關鍵詞:預期利益、權利金、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損害賠償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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