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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違反商標法)
裁判字號: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
裁判日期:97年11月6日
要旨:
系爭商標為告訴人於95年2 月24日所申請,於96 年3月16日核准註冊公告,依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於註冊公告日(即96年3月16日)起取得商標權,被告自該日起受系爭商標權之拘束。而被告所販售之「寶貝蛋」美髮造型劑,其外包裝標籤使用相同之「寶貝蛋」商標,並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頭髮造型劑」屬同一商品,惟如前所述,被告至少於94年8月31日以前(早於告訴人在95年2月24日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之前),業已對外銷售「寶貝蛋」之美髮造型劑,即屬善意使用之情形,依修正前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受系爭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自不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相關法條: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7條、第30條
關鍵詞:善意先使用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