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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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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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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

裁判日期:98年5月4日


要旨:

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與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係於其自行使用「僑福不動產」之商標,行銷經營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買賣及不動產仲介經紀等業務期間,另授權林榮昌、王曜鵬加盟使用上開商標,其使用期間重疊,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應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而為單純一罪。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1條第3款

關鍵詞:商標之使用、單純一罪、擬制為一罪、連續犯、接續犯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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