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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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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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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裁判日期:100年5月16日


要旨:

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參酌同法第15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足見上開傳聞法則所排除之證據係應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犯罪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得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之範圍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應依民法之規定,另附帶民事訴訟隨訴訟程序之變動不無先後由刑事庭或民事庭審理之可能,倘就證明損害賠償金額之證據因分由刑事庭或民事庭之審理而異其採證之法則,致被告所應賠償之金額有所不同,對被害人顯非公平,是以就上開婚禮情報網(即wed168.com)之網路評論資料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固不得用以證明被上訴人等2人侵害商標權之犯罪事實,然尚非不得用以證明上訴人公司確受有民事上之損害。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490條、第487條、第159條第1項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證據排除、傳聞法則、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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