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違反商標法等)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26日


要旨:

按(刑事)法院對於行政罰並無審判之權(最高法院44年台非字第9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93年1月7日修正公佈,同年7月1日施行之菸酒管理法第47條前段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屬行政罰之規定,已無刑罰之效果。是被告自無成立販賣私酒罪之餘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對於被告販賣私酒部分,本無審判權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本院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相關法條:93年1月7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47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

關鍵詞:行政罰、審判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