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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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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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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

裁判日期:108年3月25日


要旨:

營業秘密法嗣於102年1月修正,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而與修法前之公平交易法發生法規競合問題,故立法者於104年2月4日修正刪除公平交易法上開條款(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並於修正理由說明,認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已包括現行條文第5款所定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且該法所規範侵害類型顯更廣泛周延,慮及法規範效益,爰將現行條文第5款刪除,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等語。可知自80年間起,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本得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對侵害其營業秘密者提起刑事告訴,以保護其合法權益。104年修正刪除公平交易法之上開條款目的,雖在為營業秘密侵害提供更周密保護,然疏未於營業秘密法加入類似公平交易法第47條規定得為告訴之條款。準此,基於法規競合、提供營業秘密更周密保護等之立法目的,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自得依營業秘密法提起刑事告訴。衡諸前揭立法例,原先依修法前之公平交易法,外國未經認許法人及本國人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人,均有刑事告訴權,自不能認定營業秘密法新規範刻意排除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及本國人之告訴權。


相關法條: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關鍵詞:營業秘密、未經認許、告訴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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