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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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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行專訴字第第78號(發明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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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行專訴字第第78號

裁判日期:98年5月7日


要旨:

欲獲得系爭專利所請之單株抗體,其篩選工作繁複困難,必須經由過度實驗始可製得。且經由繁複之篩選程序後所得結果,亦僅選殖出一株GenO95.9.2融合瘤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請。是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揭露,所屬該項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須經過度實驗,始能據以實施相關發明,如未寄存該融合瘤,將使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易於獲得而據以實施該發明。故系爭專利所請之生物材料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者,原告應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30條第1項本文規定,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製造單株抗體之融合瘤細胞予以寄存,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惟原告不僅未予寄存,且所提出之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不符「充分說明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違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法第30條第1項本文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

關鍵詞:寄存、生物材料、過度實驗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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