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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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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發明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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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8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裁判日期:98年6月11日


要旨:

按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申請案號數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檢送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前2項規定者,喪失優先權,專利法第28條定有明文。又「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復為專利法(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之前段所明定。足見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未檢送者,自法定期間屆滿之次日當然喪失其優先權;此為法定效果的當然發生,並不因申請人是否於期限屆至前申請延展或專利專責機關有否發函通知其喪失優先權而異其效力。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17條第1、2項、第28條

關鍵詞:主張優先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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