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發明專利申請)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裁判日期:101年2月9日


要旨:

按不變期間為法定期間之一種,期間一屆至,除非申請回復原狀,即生失權效果。而所謂「視為」,係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之效果,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此與推定係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上之困難,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有別。(90年10月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30條第2項已規定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之期間即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且明定未依期檢送之法律效果即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此期間之規定為法定不變期間,除非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或專利法第17條第2項申請回復原狀,屆期未檢送,即已發生未寄存之法律效果。


相關法條:90年10月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30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專利法第17條第2項

關鍵詞:不變期間、視為、推定、回復原狀、寄存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