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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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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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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裁判日期:101年1月17日


要旨:

著名商標不論具有先天或後天識別性,均能成為商標淡化保護之客體。查據爭商標之「飛馬圖」圖形,經參加人之前手長期廣泛使用,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具有指示參加人商品來源之標識,其有較強之識別性,據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因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近似程度極高,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與據爭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非類似之商情提供、郵購、電子購物服務,然會逐漸減弱或分散據爭商標指示機油商品及服務單一來源之特徵,致據爭商標將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之商標,或使據爭商標在社會大眾心中無法單一聯想或獨特性之印象,而有減損據爭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40條

關鍵詞:著名商標、商標淡化、減損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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