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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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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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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裁判日期:100年12月8日


要旨:

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信賴保護原則有三要件:1.信賴基礎,即人民主張其合理信賴應受保護者,須行政機關有表示國家意思於外之外觀,或事實行為存在,以為信賴之基礎。2.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如運用財產或為其他處理,而產生法律上之變動。3.信賴值得保護,受益人誠實與未虛偽陳述,行政機關嗣後欲去除此項信賴基礎,人民之權利或利益將因之受有損害。我國商標評定制度,係藉由公眾審查或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重新審查,以發現商標之註冊是否確有法定應不准註冊之事由,故原告申請系爭商標時,本可預見未來有遭評定撤銷之可能,且亦知悉讚歧烏龍麵之產地為日本讚歧地區,即無所謂信賴原則可言。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第119條,82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7條第6款、第52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第50條

關鍵詞:商標評定、公眾審查、職權審查、信賴保護原則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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