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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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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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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

裁判日期:101年4月26日


要旨:

商標審查採個別審查原則,在具體個案審究是否合法與適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視不同具體個案,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不受他案之拘束。核查原告主張商標文字有部分字母與據以異議商標相同之案例,各該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其均與本案有別,案情相異,自難執為兩商標不近似之有利論據。至於商標近似之判斷,係依兩商標呈現在相關消費者前之態樣而為認定,並不以商標申請人主觀上設計之理念為何或其有無抄襲之主觀意圖為取得商標要件,故縱使系爭商標確取自原告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之音譯,亦不影響近似與否之認定。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第40條

關鍵詞:商標近似、商標異議、個別審查原則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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