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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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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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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15日


要旨:

按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51條第3 項於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當時修正理由第四項:「商標之註冊違反修正條文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且係惡意取得註冊者,因其本欲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參考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第6 條之1 第3 項,不應受有期間之保護,爰於第3 項明定『不受第1 項期間之限制』。」而依巴黎公約第6 條之2 (3)評釋(1)之說明:「一般而言,註冊專用權人或使用人若知悉著名標章的存在,卻意圖以衝突標章的註冊或使用造成混淆,以蒙受其利,則可判定為『惡意』。」準此,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51條第3 項所稱之「惡意」,除商標權人單純「知悉」他人著名商標之存在外,並有欲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準此,如商標權人係與著名商標權人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知悉著名商標,郤仍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以依附該商標著名聲譽,即有逾越正常競爭領域造成二者混淆,欲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並該當前揭規定之「惡意」要件,而不受同條第1 項所定5 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51條第3項

關鍵詞:申請、提請評定之除斥期間、惡意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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