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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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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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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

裁判日期:104年1月28日


要旨:

按公司名稱之法律意義及功能在於識別企業主體,得以與其他企業主體區別,以確保法律行為及權利義歸屬之同一性,係依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規定加以審查,然商標主要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本件係審查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商標法第30 條 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分屬二事,尚不得混為一談。


相關法條:(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1 日施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

關鍵詞:商標異議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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