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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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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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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裁判日期:104年5月6日


要旨:

1.按商標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行銷之目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Agreement)第16條第1項所稱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之概念類似,應指具有營業意圖之交易行為或交易流通,惟並不限於有償之販賣或行銷。行為是否具有行銷之目的而構成商標使用,應依具體個案行為加以判斷。

2.原告係針對單櫃消費達5 萬元以上之客戶,方贈送標示有本案商標之香水,係附有條件之贈與,與單純贈與有別,原告將標示系爭商標商標之香水用於附隨銷售之贈與,具有促進銷售之功能,與銷售發生密切關係,應認具有行銷之目的,屬於使用商標之行為,堪予認定。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5條

關鍵詞:交易過程、行銷之目的、商標使用、贈與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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