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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號
裁判字號: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號
裁判日期:107年7月26日
要旨:
按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故其判斷基準時點,非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之事實狀態的變更,法律審法院裁判前之法律狀態的變更,均應加以考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24號行政裁判參見)。系爭申請案申請註冊被核駁,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除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外,並請求命被告作成核准商標註冊之處分,性質上為課予義務之訴訟。故系爭申請案之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事實狀態,應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判斷基準。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1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課予義務、基準時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