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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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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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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

裁判日期:101年12月13日


要旨:

1.按誠實申報係納稅義務人應盡之義務,而現行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與查驗制度,進口貨物如有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並涉漏稅或逃避管制等情事者,應受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是原告為其自身權益,避免因虛報觸法而受罰,自應在報關前主動查明來貨之正確產地再行申報。然原告事前未經查證,自應就其申報不實負責,其僅聽信訴外人○○○之介紹,即借牌而向被告報運進口,縱其無明知之故意,亦欠缺所報運貨物不涉及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之注意義務,原告怠於注意,顯有過失,自該當於前揭海關緝私條例裁罰規定。

2.次按關稅課徵的方式有從價課稅、從量課稅或複合稅,所謂從價課稅是指按貨物的完稅價格和海關進口稅則所定稅率計算關稅,其估價順序,依前揭立法理由說明,依序為: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成本價格、合理價格。交易價格非以廠商所申報價格為唯一依據,當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內容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時,納稅義務人亦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時,自不能視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交易價格核估其完稅價格,此時即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依序核定之。本件因係仿冒威而鋼產品,無法依關稅法第29條交易價格、第31條相同貨物、第32條相類似貨物、第33條計算價格及第34條販賣價格之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則被告依法自得依關稅法第35條合理價格核定。

3.原告就仿冒威而鋼產品,並未提出每錠之客觀性製造成本資料;而威而鋼真品每錠市價450元,是本件如為真品總價將高達5,625,000元(450×12,500),被告據真品交易價格而核定系爭仿冒品單價每錠40元,符合前揭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所規定「本法第35條所稱合理方法」,亦即所參考之交易價格與核定比例,均適合於關稅法為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以貫徹該法之執行目的之達成,未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又原告之虛報管制藥品係犯(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72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私運進口貨物之行為,因法條競合關係始適用同條例(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39條之1報運仿冒品之違章行為,惟原告之行為本質已有逃避檢查、偷漏關稅及逃避管制之不法,如依原告主張按仿冒品貨價核定,無疑鼓勵不法,不能嚇阻私運仿冒品之違章行為,故原告主張依仿冒品貨價核定云云,顯不合理。原告此部分主張,均不可採。


相關法條:關稅法第35條、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72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

關鍵詞:法條競合、完稅價格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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