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民事侵權訴訟 #其餘民事訴訟事件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 民事侵權訴訟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民事侵權事件徵收裁判費原則
訴之聲明 |
法源依據 |
計算方式 |
---|---|---|
一、請求損害賠償若干元 |
1.專利法第96條第2項 2.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
訴訟標的之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定之。 參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二、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或銷毀侵害物等 |
1.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 2.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 |
此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銷毀侵害物等可得之利益。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3項),而當事人均認可之價額亦可作為參考因素。 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仍無法據以核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 所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須有已調查之事實,例如函查、或命當事人提出資料等,仍無法客觀確定時,即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
三、請求登報或為回復名譽處分 |
2.商標案件: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
此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笫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
- 本原則僅供參考。
- 以上舉例之第一、二項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級累退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其與第三項之裁判費3,000元,應分別徵收之。
◈ 其餘民事訴訟事件
參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不徵收裁判費,但刑事訴訟法376條所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如單獨就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第三審,則須徵收上訴裁判費。
◈ 行政訴訟
徵收裁判費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
起訴 |
4,000 |
上訴 |
6,000 |
抗告 |
1,000 |
聲請參加訴訟 |
1,000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1,000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
1,000 |
再審之訴 |
4,000 |
聲請再審 |
1,000 |
- 發布日期:110-06-24
- 更新日期:110-09-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