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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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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鍾法官任賜講授「從審理檔案到效能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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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2)年9月22日邀請最高法院鍾法官任賜講授「從審理檔案到效能審判」,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鍾法官首先指出民事事件因法制層面的修正要求、當事人的權利意識、訴訟代理人的生存競爭、具體事件的複雜程度等因素,法官面對未來的個股經營環境充滿挑戰,除盡職之外,更需要採取正確的方法,從「效能審判」出發,整合更多力量,適時、適式參與審判,發揮團隊效能。

為達審判效能之目標,法官必須提升個人審判效能,整合組織發揮綜效,並貫徹加乘策略及減除思維。加乘策略方面,可建置便於運用、更新的團體知識庫,充實新進人員的培養環境與教材,使用審查表流程圖等辦案工具,以附表記載原因事實或得心證理由等方式歸納統整;減除思維方面,則應理清思維,避免徒勞,其關鍵在於「捨離減除」,例如民事判決無須重複列載兩造攻防,應刪除非必要論述。

如何進行「效能審判」,鍾法官強調「效能審判三定驗」,即審理檔案、審理計畫及集中審理。「審理檔案」透過各式各樣筆記的標準化及審理流程的系統化,以固定模式、項目的填載活動,應付遺忘、多案併行的現實,具有審理步驟清楚、重新回復迅速、提升團隊效能、便利分享利用等功能。鍾法官建議每案必作審理檔案,其通常填載內容包含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答辯要旨、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得心證理由及結論;另視具體個案情節,考慮選擇填載個案資訊、程序審查事項、相關法令、實務或學者見解整理等,彈性調整,結合其他辦案工具,使助理或團隊成員效能極大化。

審理計畫與爭點整理程序密不可分,民事訴訟法自起訴、言詞辯論之準備、證據、言詞辯論至裁判,皆有明文規定,執行「審理計畫」之重點在於務必記明筆錄,貫徹追蹤考核,及逾期提出攻防等失權效賦予。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明定「審理計畫」,其運用重在強化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輔以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審理計畫事項應記明筆錄,並責以失權效果或確立行為責任。

確定原因事實為爭點整理程序之始,將之明確化,則後續取證、認事、用法及判斷等程序之進行必能層次分明,且應採行由法官主導爭點整理,促成當事人協力,並貫徹執行「爭點整理後始調查證據」之模式。鍾法官提醒關於案情繁雜、證據眾多或原因事實歷經相當時間發展等相類事件,為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法官得於訴訟前階段,即與當事人共同商定證據或訴訟資料等卷證之整理方式。例如,依時間之先後順序(時序整理)、某具體事件之發展次第、特定證據資料或爭點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軸線,規劃分類整理共識,便利法院及兩造於訴訟後階段利用,以為完整調查、充分辯論、妥適審判之根本。

最後鍾法官期許與會庭長、法官「改變與堅持」,掌握審判的變與不變,為效能的根基,堅持再造,成自踐履。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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