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沈宗倫教授演講「專利侵權排除侵害救濟之平衡原則與國際趨勢」新聞稿

字型大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2)年11月24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主講「專利侵權排除侵害救濟之平衡原則與國際趨勢」,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教授首先以「對價共益」法理下之專利權授予,說明專利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之理論基礎。專利法制之運作有類於鼓勵創新且刺激相關研發之社會契約,專利權之授予在法律上意義,即賦予專利權人在法定排他權之保護或行使下,圓滿安排與執行專利相關發明實施計畫,以及一旦遭遇排他權違犯而導致專利侵權時,即時且充分阻斷侵權行為,並得就侵權導致之損害,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因此,專利侵權之主要救濟有二,一為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另一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於法定救濟之法律經濟理論,依財產法則之解讀,專利排他權所衍生之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完善專利權人實現其專利權價值之競爭優勢與市場狀態,使專利權人能在其評估之專利權價值下遂行改良創新。而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所確保之專利權主觀評價,不易為其他救濟方式(特別是損害賠償)所取代。

專利排除侵害請求權之救濟範圍,包括單純排除侵害及內含侵權物銷毀救濟,此觀TRIPS協定第44條及我國專利法第96條之規定自明。大陸法系國家(含我國)之專利法司法實務大多採取「自動授予」模式,即專利權人只要能證明專利權侵害之事實,就此侵害之現狀或未來侵害發明之危險,依據專利法當然可以主張排除且預防侵害請求權。另有「衡平授予」模式,以西元2006年聯邦最高法院eBay案後之美國司法實務為「完全衡平授予」模式之代表;德國專利法則為「限制衡平授予」模式之代表,常於個案中融入衡平考量,以合理節制排除或與預防侵害請求權之主張。

沈教授以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說明我國法院對專利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衡平調節。本件一審法院對於排除侵害請求以及侵權物銷毀請求,均採自動授予模式,而二審法院對排除侵害請求採自動授予模式,但對侵權物銷毀則依循衡平法理而採附條件之自動授予模式,援用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原則以及比例原則,解釋專利法第96條第3項規定,衡平調節侵權物銷毀請求之範圍,開啟未來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相關衡平考量之契機。

考量系爭專利相關請求項技術內容實施,沈教授認為若無其他公共利益考量,法院似可採取落日條款模式,暫時停止排除侵害之效力至一定時間,在此期間令被告更換替代侵權之相關元件,於期間屆止時而排除侵害效力重啟時以進入市場。前述排除侵害停止期間,因仍有侵權物進入市場產銷之可能,法院得判定繼續性授權金以為適度之補償。

本次研習與會人員透過沈教授細膩分析與論述,深入瞭解授予專利侵權排除侵害救濟之平衡原則,有助於日後專利侵權訴訟之審理。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