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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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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楊力進法官演講「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檢視現行刑事第二審審理程序及其範圍—兼論修正後之相關問題及因應」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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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因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程序、範圍及相關實務爭議,於今(113)年5月24日邀請最高法院楊力進法官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檢視現行刑事第二審審理程序及其範圍—兼論修正後之相關問題及因應」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陳院長致詞時表示,本院智慧財產法庭自111年8月間採行民、刑分流制度,去(112)年8月30日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施行,更增設刑事第一審辦理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徹底落實民、刑分流之專業審理。楊法官現為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刑事專庭法官,實務經驗豐富,期盼藉由楊法官分享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帶給刑事審判深入思考的方向。

  楊法官首先說明法院行準備程序應注意事項,包含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如有不明確或疑義,事關法院審判範圍及被告防禦權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方式,使之明確。審判程序應注意事項,包含被訴事實之訊問、調查應與科刑資料調查程序分離,及審理程序中不得提示被告少年時期之非行紀錄,作為使用於加重成年後訴訟之量刑。

  楊法官接著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採取「論罪」與「科刑」可分之立法,容許上訴人得明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之一部提起上訴,因此,上訴聲明是否僅就原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部分上訴,排除與該部分判決所由依據原判決之「罪」(包括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如有未明,第二審法院在未釐清、確認上訴範圍前,仍應認上訴人係對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991 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係針對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由於大法庭裁定是針對個案作成統一見解,必須受個案前提事實所拘束,因此,如被告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縱然檢察官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請求審判併辦之犯罪事實,亦無適用該裁定見解之餘地。

  此外,楊法官對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審判程序筆錄及判決書記載方式,除以實例說明外,並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謂「判決之刑」是否包括該判決所諭知之緩刑、易刑處分?當事人原先僅明示就下級審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在上訴審審理時得否聲明補充或擴張其對於原判決之罪或其他部分上訴之範圍?又未經當事人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暨論罪部分之判決,在訴訟程序上之定性是否已先確定,或僅具有「一部既判力」(或稱「一部確定力」、「內部拘束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從實務觀點詳細解析。

  最後楊法官亦就與會法官諸多提問詳予解說,透過楊法官深入分析與論述,瞭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原則與例外及論罪與科刑之區辨原則,與會人員均受益良多,有助日後審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程序完整性與實體正確性。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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