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前主委、現任東吳大學進修推廣部公司法及智慧財產權法講師李鎂講授「公平交易法之實務與案例」新聞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4年5月16日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前主委,現任東吳大學進修推廣部公司法及智慧財產權法講師李鎂蒞院演講「公平交易法之實務與案例」,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李講座首先說明公平交易法對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著重對商品、技術及創新相關市場可能或所產生限制競爭之影響,並介紹先前各界矚目之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案,該案公平會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提出不得任意調漲價格等7點附帶條件通過,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另「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公平會認為兩者結合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因UberEats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競爭壓力,無競爭束縛,且其他競爭者對UberEats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餐飲業之抽成。潛在競爭者難以即時充分進入市場,而 UberEats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或及中小型餐飲業者,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交易管道繞過外送平臺予以制衡,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故禁止其結合。
李講座接著介紹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如不實廣告、仿冒行為,並以公司與團購事業工作室及自然人共同銷售「○○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為例,因其貼文內容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均須負廣告主責任,公平會予以開罰。關於仿冒行為,常見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商標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此類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受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限制,但已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則優先適用商標法。
又鑒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為抽象、概括性規定,為使其適用具體化、明確化與類型化,公平會就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預售屋銷售行為、關鍵字廣告、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等案件訂有相關處理原則,例如事業發送警告函前已取得侵害專利權之鑑定報告,且事先通知可能侵害之對象排除侵害,並於警告函內敘明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足以知悉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如為新型專利則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應認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若未踐行前述之先前程序而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透過李講座對於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並輔以最新實務案例精闢分析說明,與會者均感獲益良多,本次演講在李講座及與會者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114-05-21
- 更新日期:114-05-2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