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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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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林英志法官演講「不真正客體程序轉換在實務上之爭議研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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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精進法官對於沒收主體與客體實務之瞭解,於今(114)年8月15日邀請最高法院林英志法官以「不真正客體程序轉換在實務上之爭議研析」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陳院長致詞時表示,本院落實民、刑分流之專業審理架構,由刑事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辦理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辦理智慧財產第二審刑事案件及國安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林法官刑事審判實務經驗豐富且為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專庭法官,本日演講關於沒收主體程序與客體程序交錯議題,在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間也有援引民法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理宣告沒收、追徵之情形,頗具探討價值,藉由林法官分享實務案例及辦案心得,當能提供法官辦案之參考。
林法官首先說明依沒收主體可區分為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沒收程序則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程序、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規定,針對犯罪行為人與第三人間基於同一原因所生犯罪利得競合之沒收原則,說明犯罪行為人已取得犯罪利得之實質支配管領力時,應對犯罪行為人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於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該他人雖因而具有取得犯罪利得之形式外觀,但行為人對該犯罪利得亦同有支配、 管領或處分權限者,如比例未明,參酌民法不真正連帶法理,應由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就其犯罪利得競合部分同負其責。
此外,林法官說明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之訴訟程序,包含「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及「不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類型。其中,如無刑事被告違法行為之主體訴訟程序,由檢察官以沒收客體為訴訟對象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屬「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如已開啟主體訴訟程序,於起訴後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法院為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時,因檢察官為沒收之聲請或以職權,將第三人不法利得之沒收,從原附隨之主體訴訟程序,轉換成客體訴訟程序,屬「不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林法官並舉第三人為繼承人為例,若違法行為人因死亡而未經檢察官起訴,第三人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時,因無主體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應由檢察官依單獨宣告沒收之「真正客體訴訟程序」聲請法院裁定之;若違法行為人於訴訟主體程序死亡,第三人因繼承而無償取得其犯罪利得時,法院依聲請或以職權,適用刑法第40條第3項關於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實體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第455條之37等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之沒收特別程序,並經言詞辯論程序後,為准許單獨宣告沒收與否之裁定。
最後,林法官就與會法官所詢「不真正客體訴訟程序之沒收」之違法行為認定標準、對法人如何諭知沒收仿冒商標商品、在大陸地區侵害商標權罪之管轄權歸屬、侵害營業秘密罪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判斷,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之原則與例外等實務上爭議問題,均逐一詳予解說,對於與會法官精進專業知能,均感受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4-08-21
  • 更新日期:114-08-2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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