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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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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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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4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被告陳力銘、吳秉駿及戈一平等3人(下稱被告等3人)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今(1)日上午10時30分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將起訴書、卷證及在押被告等3人全案移送本院審理。本院通知檢察官、被告等3人之辯護人到場,並於同日下午2時30分對在押被告等3人進行移審接押調查程序。爰將裁定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羈押參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事實摘要

被告等3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參、本院裁定理由

一、羈押原因

1.被告等3人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又依卷內各該證人之證述內容、保密協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附件列印紙本、監控系統之勘驗筆錄、鑑識報告、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觀之,足認被告陳力銘分別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 款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進而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 款擅自重製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罪嫌,被告吳秉駿分別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 款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進而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罪嫌,被告戈一平涉犯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等3人雖已坦承犯行,然對於自身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之供詞,確曾前後所述不一及避重就輕,且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尚有其他可能涉案之法人或自然人,現已分案偵辦中。衡諸被告等3人(曾)現為同事關係,得透過通訊軟體隨時進行聯繫,並在案發後均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疑似湮滅證據舉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調查,仍待勾稽比對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磁紀錄與共犯間供述,倘若被告等3人有機會相互勾串,將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二、羈押必要性

被告等3人所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等3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肆、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銘晃、法官馮浩庭、法官彭凱璐。

  • 發布日期:114-09-01
  • 更新日期:114-09-0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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