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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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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14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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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受司法院委託於本(9)月19日上午舉辦「114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討論刑事訴訟類提案2則,邀請最高法院徐昌錦庭長擔任議題研討主持人。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程怡怡廳長到場勉勵,計有全國行政法院法官、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律師、專利師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共50餘人參與討論。

程廳長致詞表示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自98年起由司法院委託智慧商業法院辦理,今年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自112年8月30日施行後首度辦理。智審法新制重點包括強化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及集中審理等,其中加強營業秘密訴訟保護部分,除將原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受理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改由智慧商業法院專責審理外,更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智慧商業法院於今年9月間已正式受理第一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此案性質重大、卷證繁多,深受社會各界矚目,相信法官必能在挑戰中展現專業並勇於承擔重任。本次座談會提供審、檢、辯及智慧局就智慧財產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或實務見解有意見交流與溝通機會,期待做出妥適可行之結論,供法官辦案參考。

陳駿璧院長致詞表示本院受司法院委託代辦本次座談會,讓審、檢、辯及行政機關代表齊聚一堂,就智慧財產訴訟相關法律問題共同研討,以達到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及提升裁判品質之目的。另介紹座談會主持人徐庭長是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及刑事大法庭審判長,學識淵博且審判經驗豐富,在徐庭長指導下,必能獲致圓滿成果。

提案討論及結論摘要如下:

第1則:A明知大陸地區「乙公司」販售之「TVBOX」(電視機上盒)內建有「高清直播」APP電腦程式,可供購買者藉由點選該APP軟體連線至伺服器認證後,即可觀看告訴人公司遭非法重製之電視節目,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7年3月30日止,向「乙公司」購入「TVBOX」在臺灣地區販售,標榜購買者僅需將「TVBOX」連接電視及網際網路,便可免費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電視節目,A應如何論罪?

依題旨所示「TVBOX」傳送告訴人公司電視節目之技術內容,應為收視戶點選數位機上盒內建的APP向串流伺服器產生要求,串流伺服器則將壓縮之影音資料封包後經由網路傳輸到數位機上盒,再轉傳到收視戶之電視螢幕上。本案經多方討論後,有認為A成立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或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或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幫助犯等不同見解,因各該見解均未獲過半數同意,留待日後再行研討。

第2則:B係告訴人公司前員工,負責開發設備及機器設備測試等業務,並簽領員工管理辦法手冊,約定任職期間對於告訴人公司之技術、業務、財產等資料皆應保守秘密。詎B明知告訴人公司機器設備之「製程設定」、「處方」、「異常處方」參數等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非依其職務所得決定處理之事務,仍以個人硬碟擅自重製後並交付予C。B是否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本案經充分討論後,多數認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之一;又公司職員,對公司任何事務並非皆屬其處理之事務,必在其職務範圍內,受公司委任處理具體之事務者,始屬其處理之事務。故A重製非屬其職務範圍之告訴人公司機器設備之「製程設定」、「處方」、「異常處方」參數等資訊,核與背信行為不相當。

本次座談會在與會人員充分交流、溝通討論中圓滿完成,對於釐清智慧財產訴訟爭議問題,極具正面效果,有助法官於個案中本於法律確信參考應用。

  • 發布日期:114-09-23
  • 更新日期:114-09-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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