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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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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沈宗倫教授演講「新興科技與商業模式下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評價:以超連結與機上盒為中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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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4)年10月3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教授以「新興科技與商業模式下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評價:以超連結與機上盒為中心」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教授首先就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108年增修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緣由提出兩個問題意識,其一為「機上盒內超連結電腦程式之設置與運作是否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其二為「一旦機上盒相關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所規範之擬制著作權侵害行為,是否當然不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作為貫穿整場演講之主軸。接著說明著作權法立法目的與價值調和,佐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制定之世界著作權條約(WCT)第8條、伯恩公約第11條、第14條等規定,闡述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與態樣,並分別從歐盟指令(EU Copyright Directive 2001)及美國相關案例(Perfect 10, Inc. v. Amazon; ABC, Inc. v. Aereo, Inc)說明各國對公開傳輸權侵害之判斷標準,歐盟係採新公眾理論(即市場評估法),如公開傳輸之結果創造新的接收者或逾越著作人員所期待範圍者,應認已侵害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美國則採伺服器測試法及市場影響說,如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對著作人之市場利益造成影響,應認著作人之權利已因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沈教授進一步指出我國以採市場影響說較為理想,即不區分公開傳輸與不法來源間之直接或間接關係,端視傳輸行為對於相關著作傳達的市場影響,如不法傳輸確實造成相關著作傳達(指權利人之合法傳達)的市場影響,縱使傳輸者係轉傳輸他人不法來源,仍構成公開傳輸之侵害。

沈教授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乃獨立規範,並舉我國司法實務相關案例,與前揭國外理論、學說相互印證,同時設例若干,與現場及線上庭長、法官進行深度討論。

沈教授口才便給,幽默風趣,透過其深入淺出說明,對我國近年來習見之非法機上盒侵權行為作深度剖析,並對我國法制進行檢討與建議及提供個人研究心得,與會者均感獲益良多,本次演講在雙方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114-10-08
  • 更新日期:114-10-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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