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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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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正式施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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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而規劃設置的商業法院,在今天110年7月1日正式上路,並與97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緣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106年5月22日決議,我國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為此,司法院積極研議相關法制,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協助企業管理運作,提供有效監督機制,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等公司治理原則,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商業法院係專門處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商業審理新制採二級二審制(高等法院層級),設置專業法官、商業調查官,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律師強制代理、商定審理計劃、運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訊問審理等科技審判、引進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制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陳駿璧院長表示,對於商業法院的成立,感謝司法院、行政院、立法院及各界共同努力推動及籌備期間全力支持配合;司法院許宗力院長並期許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之專業水準能與國際接軌,藉以強化我國之公司治理,健全資本市場發展,提升國際形象。陳院長亦勉勵同仁,身處新經濟知識科技時代,各種創新產業及商業模式日新月異,專業迅速妥適解決相關法律紛爭,係日後所要面臨的挑戰,是應不斷汲取新知及充實專業知能,繼續秉持專業、創新、公正精神,使我國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之司法解決機制邁向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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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7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正式施行-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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