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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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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昌伯與吳美慧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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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商暫字第6號聲請人吳昌伯與相對人吳美慧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判要點如下:

一、裁判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召集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二、事實摘要:

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公司)第8屆獨立董事,光洋科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召開第8屆第18次董事會(下稱系爭5日董事會),第三人王炯棻突入會場自稱為法人董事玉璟有限公司(下稱玉璟公司)新改派之代表人,提案以臨時動議決議解任董事長馬堅勇及改選王炯棻為新任董事長,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而無效。聲請人於系爭5日董事會中已聲明將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2時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並經光洋科公司於同年11月6日對外公告。相對人為配合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奪取光洋科公司經營權,竟於110年11月8日表示將於110年12月24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亦與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之議案相同,足見相對人並非為光洋科公司利益,亦無必要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相對人為台鋼公司之幕僚長,與光洋科公司具有利害關係,顯欠缺獨立性,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立董事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當然解任,無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之權限,為免無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之無益情事,聲請人得提起確認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等語。爰依法聲請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

三、理由摘要:

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其宣布將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後,始於同年11月8日表示將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中關於全面改選光洋科公司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部分均相同,實無必要;且相對人違反獨立董事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已當然解任,不具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之適格等情,並提出相關證據為證。相對人則否認上情,足見兩造對於相對人獨立董事身分以及基於該身分所召集之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效力已有爭執,依聲請人所舉證據,足認其已釋明兩造間有得以本案訴訟確定之爭執法律關係存在。

2、聲請人主張如不准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將如期舉行,其可能因改選而提前喪失獨立董事資格,無法繼續行使獨立董事職權,因而受有損害;且相對人於系爭5日董事會已知聲請人將以獨立董事身分召集系爭27日股東臨時會,兩造既均為光洋科公司之獨立董事,同為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理應對公司事務做出客觀之判斷,倘均認有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必要,非不能於一次之股東臨時會為之,然兩造未於審計委員會中凝聚共識,反將於110年12月24日、27日短短數日間密集召集兩場股東臨時會,且召集事由均為全面提前改選光洋科公司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將致光洋科公司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以行使股東權利,亦可能因此產生多組董事及獨立董事名單,致生光洋科公司之董事究為何人之糾紛,並已造成股東、客戶及社會大眾之疑慮及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使外界產生光洋科公司經營權爭奪紛爭不斷之印象,而光洋科公司之交易對象包含國內多家大型晶圓製造公司,光洋科公司董事會能否穩定執行職務,亦影響交易相對人之權益甚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

3、相對人雖稱如准許本件聲請,其獨立董事職權將受到損害。然獨立董事之重要職權包含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等,並非僅限於召集股東臨時會。此外,相對人未釋明第8屆董事、獨立董事有何違法、失職之情形,而第8屆董事、獨立董事之任期係於111年6月27日屆滿,股東得於111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尚難認有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之必要及急迫性。

4、綜上,斟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並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造成現在及將來可能之損害與程度,本件准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可防免之聲請人所受損害,以及對光洋科公司及其股東、交易相對人等公共利益之損害,應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故有保全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5、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內容係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則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係其為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股務代理報酬新臺幣(下同)35萬元。爰酌定聲請人以35萬元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召集系爭24日股東臨時會。

四、本件得抗告。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蒨儀、陪席法官林玉蕙、受命法官林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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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2-08
  • 更新日期:110-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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